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官司:判决玩家败诉


http://www.west100.com  来源:west100 文章加入时间:2004年2月27日12:21


    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官司:游戏帐户侵权案中玩家败诉! 
  
  曾经因玩家使用外挂帐号被封停,一怒将长沙卓越推上法庭一案,如今有了判决!(该事件新闻)
  
  卓越公司辩称:如果消费者吴伟确实是因为购买了本公司经销的由北京网星公司出品的《魔力宝贝》游戏充值卡,给吴伟带来了物质或精神损失,本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即与游戏充值卡产品本身属性毫不关联的其他原因。如外挂之类造成的,本公司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注:本事件相关报道请参考17173新闻专题:网游玩家的维权之路)
  
  法院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吴伟在网星游戏乐园网站开设了“魔力宝贝”网络游戏账号5个,并已缴费和陆续使用,吴伟在使用的过程中,其账号被永久停权。吴伟主张该永久停权行为系北京网星公司所为,并要求卓越公司、长沙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和北京网星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因网星游戏乐园网站所有者和运营商并非北京网星公司,且吴伟的账号被停权与卓越公司、王萍璐销售的充值卡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无关,故吴伟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520元,由原告吴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源 
  审 判 员 卢 炜 
  审 判 员 张建景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芙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吴伟,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卫视中心职员,住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省广播电视局宿舍21栋103号。 
  委托代理人王曙,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武慧,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卓越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国储电脑城二楼61号。 
  法定代表人曾奇松,经理。 
  被告王萍璐,女,1970年7月7日出生,系长沙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主任,住长沙市国储电脑城二楼94号。 
  委托代理人易继新,系长沙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经理。 
  被告网星史克威尔艾尼克斯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院大行基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本多圭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益军,北京岳临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告吴伟与被告长沙市卓越软件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被告王萍璐、被告网星史克威尔艾尼克斯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星公司)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武慧,卓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奇松,王萍璐委托代理人易继新,北京网星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益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伟诉称:自2002年10月30日起,我与北京网星公司签订网络电子协议,约定我在北京网星公司开办的网星游戏乐园网站中陆续注册了多个“魔力宝贝”网络游戏账号,并开始陆续使用。自2002年12月4日起,我的相关游戏账号均被要求充值缴费使用,
  
  至2003年2月我的所有账号均已成为收费账号。此后我为继续使用该游戏账号而在卓越公司、长沙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二处购买了充值点卡,并进行了充值缴费。在后来的几个月里,我不但购买了大量的充值点卡用于游戏,还投入了极大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游戏,从中我获得了很大的乐趣。但2003年6月3日,北京网星公司以我使用外挂(即外接网络程序—)为由,单方面停止了我在该游戏中的账号,并在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将我的账号永久停权,致使我无法继续使用已经注册的账号,给我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故请求法院判决:1、由卓越公司、长沙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退还收取我的“魔力宝贝”游戏充值点卡销售金额282元;2、北京网星公司立即恢复其非法停止我在“魔力宝贝”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和账号中的人物以及物品资料,并公开向我陪礼道歉;3、由卓越公司、长沙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北京网星公司共同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4、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卓越公司辩称:如果消费者吴伟确实是因为购买了本公司经销的由北京网星公司出品的《魔力宝贝》游戏充值卡,给吴伟带来了物质或精神损失,本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即与游戏充值卡产品本身属性好不关联的其他原因。如外挂之类造成的,本公司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王萍璐辩称:本经营部是通过正常的程序经营、销售魔力宝贝游戏卡,吴伟在本经营部购买了魔力宝贝游戏卡属实,但吴伟在购买此卡时,就知道卡上的规定,他购卡后即表示他已接受了销售合同。在服务中,给吴伟带来的伤害,此责任应由北京网星公司承担。 
  
  北京网星公司辩称:本公司不是网星游戏乐园网站的所有人,亦非“魔力宝贝”网络游戏的服务运营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吴伟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吴伟在浏览、使用[网星游戏乐园网站]所提供的服务时,接受了该网站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即在该网站开设了5个“魔力宝贝”网络游戏账号和缴纳了网络游戏费用等,并开始陆续使用此5个账号。之后,吴伟为能继续使用此5个账号,即分别向卓越公司和长沙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购买了“魔力宝贝”充值卡450点计人民币182元和创宇一卡通充值卡30点计人民币1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82元。2003年7月16日吴伟以北京网星公司于2003年6月3日停止了他在网星游戏乐园网站中开设的账号,并在网站上发布公告称他使用了外挂(即外接网络程序),其开设的账号将被永久停权为由,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了侵权。为此,吴伟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另查明:网星游戏乐园网站所有者和运营商为北京国科华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其业主为王萍璐。 
  
  以上事实,有[网星游戏乐园网站]条款,长沙市卓越电脑软件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凭证,同和软件用户服务卡,账号停权名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吴伟在网星游戏乐园网站开设了“魔力宝贝”网络游戏账号5个,并已缴费和陆续使用,吴伟在使用的过程中,其账号被永久停权。吴伟主张该永久停权行为系北京网星公司所为,并要求卓越公司、长沙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和北京网星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因网星游戏乐园网站所有者和运营商并非北京网星公司,且吴伟的账号被停权与卓越公司、王萍璐销售的充值卡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无关,故吴伟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520元,由原告吴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源 
  审 判 员 卢 炜 
  审 判 员 张建景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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